為了保證彈性元件能在彈性變形的安全范圍內可靠地工作,在選擇壓力表量程時,必須根據被測壓力的大小和壓力變化的快慢,留有足夠的余地,因此,壓力表的上限值應該高于工藝生產中可能的最大壓力值。根據“化工自控設計技術規定”,在測量穩定壓力時,最大工作壓力不應超過測量上限值的2/3;測量脈動壓力時,最大工作壓力不應超過測量上限值的1/2;測量高壓時,最大工作壓力不應超過測量上限值的3/5。一般被測壓力的最小值應不低于儀表測量上限值的1/3。從而保證儀表的輸出量與輸人量之間的線性關系根據被測參數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計算出儀表的上、下限后、不能以此數值直接作為儀表的測量范圍。我們在選用儀表的標尺上限值時,應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系列中選取。中國的壓力表測量范圍標準系列有:-0.1-0.06,0.15;0-1,1.6,2.5,4,6,10X10“ MPa(其中n為自然整數。可為正、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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